审批事项: 鼓励类及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和限制类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
审批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投资举办的外商独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的需提供批复);
3、章程及附件;
4、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5、技术转让(引进)合同(作价出资的,需提供;没有的不提供);
6、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8、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证明只需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9、投资者资信证明;
10、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名单、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
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2、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 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外商投资直销业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服务网点、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由青岛市外经贸局审批。 |